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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偿后主张借款未实际交付要求出借人返还款项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9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向出借人代偿后,以主借款未实际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代偿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990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类诉讼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若出借人能够提供借条、出借能力证明、借款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自认等多组证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成立的,担保人仅以其与借款人的事后通话录音作为反证,不足以推翻已有证据链证明的借款事实,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代偿款,仅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1年8月10日,戴某向皋某出具200万元借条,约定年利率6%,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皋某实际出借180万元,预扣20万元利息。2013年戴某未能按期还款,刘某以四张结算票据向皋某代偿190万元。2025年刘某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借款未实际交付,要求皋某与戴某共同返还19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皋某提交的借条、借款发生前后的大额银行流水(可证明出借能力)、戴某在另案中自认“有朋友帮其担保偿还了200万元”的陈述,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认定案涉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刘某仅提交其与戴某的事后通话录音,因戴某为本案利害关系人,该证据不具有推翻借贷事实的证明力,最终判决仅戴某向刘某支付代偿款190万元及利息,驳回刘某对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990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担保人在签字提供担保前,务必核实主债务的真实性、借款实际交付情况、债务履行期限等核心信息,不要仅凭亲友关系盲目签字担保,避免后续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担保人代偿后若对主债务真实性存在异议,应当收集银行流水、交付凭证等完整的客观反证,仅与借款人的串通陈述或录音不足以推翻出借人持有的书证及关联案件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 若民间借贷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况,担保人仅需对实际出借的本金及合法利息承担担保责任,超出法定保护范围的部分有权拒绝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