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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附执行失败无效的债权转让协议还能找原债务人要钱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51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附“如法院执行失败,此协议无效”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后,在条件尚未成就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原债务人偿还欠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512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达成的附条件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是双方约定变更原债务的履行方式,原债务的履行方式被新的“债权人受让第三方债权追偿”的方式取代。其次,协议所附“法院执行失败则协议无效”属于解除条件,在条件未成就前,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债权人应当先向受让债权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无权直接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只有当法院对受让的债权执行失败时,债权转让协议失效,债权人才可以恢复向原债务人主张原债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卢某甲与徐某系同学关系,徐某收取卢某甲14万元后,双方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2024年10月,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对案外人张某某的14万元债权转让给卢某甲,同时约定“如法院执行失败,此协议无效”。协议签订后,卢某甲退回了徐某出具的14万元收条原件,收取了张某某出具的4张合计14万元的借条原件。后卢某甲起诉要求徐某偿还剩余13.9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卢某甲不服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债务的履行方式,协议所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卢某甲无权向徐某主张还款,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512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协商以债权转让方式抵偿债务,一定要明确约定债权转让的性质是“替代原债务”还是“增加还款保障”,如果是后者一定要书面明确原债务人仍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第二,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协议一定要对所附条件的触发标准、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比如“法院执行失败”要明确是取得终本裁定还是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避免条件触发时产生歧义。第三,债权人受让他人债权后要及时通知债务人,避免债务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还款,同时要妥善留存债权凭证原件,保障后续追偿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