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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电动摩托按机动车算责任怎么分?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51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受害人驾驶的电动两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重症监护治疗期间使用肠内营养的,是否还需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5142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即使电动两轮车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但其在重量、硬度、行驶速度、危险防控能力等方面与重型货运机动车仍存在显著差距,司法实践中仍会考虑双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差异认定责任比例,不会简单按照普通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划分同等责任; 其次,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由风险管控能力更强的重型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定重型机动车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符合当前司法惯例; 另外,受害人在重症监护期间使用的肠内营养费用已经计入医疗费用结算的,无需额外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新案例

2024年5月21日,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滨海县某路段倒车时,与郝某丁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碰撞,郝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因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经鉴定郝某丁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刘某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均为机动车应各承担50%责任,且重症监护期间无需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电动两轮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风险防控能力存在显著差距,一审划分75%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虽然一审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存在不当,但因受害人家属郝某甲自愿放弃该两项费用,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514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不要贸然接受五五责的调解方案,可委托专业律师结合车辆属性、双方过错程度、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主张更合理的责任比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电动两轮车即使被鉴定为机动车,在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上仍会考虑其与传统燃油机动车的性能差异,优先保护弱势交通参与者,无需因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就放弃合理赔偿主张; 3. 受害人在重症监护期间的肠内营养费用已计入医疗费的,无需另行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牵引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若挂车未投保保险,全部赔偿责任由牵引车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无需追加挂车承保主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