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主张银行曾承诺担保手续无效能否免除担保责任?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54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担保人仅以银行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担保手续无效、银行放贷存在监管瑕疵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5447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主张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担保合同的效力以书面约定为准,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即视为认可合同条款,应当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次,银行即便存在贷前调查、资金监管等行政违规问题,属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范畴,并不直接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第三,主张存在口头承诺销毁担保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第三人骗贷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3年6月,盐城市某有限公司向江苏大丰某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万某甲、万荣某、汤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署《企业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荣某、汤某主张银行工作人员曾承诺因万某甲妻子未签字,案涉担保手续无效并会销毁,且贷款被案外人骗走、银行监管不力,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企业借款合同》《企业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贷款已实际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上诉人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盐城市某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汤某、万荣某、万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5447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自然人签署担保合同前务必审慎核实合同条款,确认自身担保责任范围、期限,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所有合同变更、解除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各方签字盖章,避免后续举证不能的风险; 2. 金融机构的放贷监管瑕疵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当然导致民事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借款人、保证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合同义务; 3. 若确实存在银行工作人员与第三方勾结骗贷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立案后相关线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抗辩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