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被他人冒领,受损方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何举证?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363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多年前由用人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的养老保险,因保险单据信息不全(如仅有姓名、年龄而无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保险证又被同名或近似身份信息的他人领取并实际领取了保险金,原本主张自己才是真正被保险人的一方,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3633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当得利之诉中,主张返还的一方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该利益本属于自己。具体到养老保险金冒领类纠纷,原告需证明:①案涉保险的真实被保险人系本人;②对方系无合法依据取得保险证及保险金。
本案中,缴费清单第66号被保险人姓名"尹某庚"虽与上诉人尹某丙的曾用名一致,但记载年龄"34岁"却与被上诉人尹某甲投保时的实际年龄吻合,与尹某丙36岁的实际年龄不符。书证本身存在矛盾,无法直接指向尹某丙。而尹某丙提供的证人证言中,部分证人系其亲属(具有利害关系),部分证人陈述相互矛盾,部分证人身份无法核实,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尹某甲是从公司经理处直接领取保险证,并经村委会出具身份对应证明后由保险公司批改姓名后发放,整个领取过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外观。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尹某丙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征和律所认为,此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历史久远、书证瑕疵的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若不能构建"排他性"的证据链,胜诉风险极高。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1994年4月,某兴县古溪建筑公司为74名员工办理个人养老金保险,缴费清单第66号载明被保险人"尹某庚"(与原告尹某丙的曾用名一致),性别男,年龄34岁。后公司经理尹某辛将该保险证交给被告尹某甲。2015年4月,尹某甲持保险证及村委会出具的"身份对应证明"到保险公司申领,经批改姓名后陆续领取养老金共计7920元(720元/年×11年)。原告尹某丙认为该保险实为公司给自己办理,被尹某甲冒领,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认为,缴费清单中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原告曾用名一致,但记载年龄与被告实际年龄吻合,与原告实际年龄不符,书证指向并不明确;原告提供的证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或陈述相互矛盾、或身份无法核实,证据链不完整;而被告系从公司经理处取得保险证,并经村委会身份证明、保险公司核准后领取,具有形式合法依据。原告未能证明案涉保险的真实被保险人系本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主张返还79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3633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不当得利之诉看似简单,实则对原告的举证要求极高,征和律所从办案经验角度提示如下几点:
第一,源头预防最关键。无论是单位代办的商业养老保险、福利保险,还是个人参与的集体投保,员工应主动向单位索取保险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核对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发现遗漏或错误及时补正。本案纠纷的根源就在于1994年保险凭证记载信息过于简略(无身份证号、无出生日期),为后续争议埋下隐患。
第二,举证链条要"闭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仅凭单一证据(如曾用名一致、证人证言)远远不够。征和律所建议原告至少从"我是真实权利人"+"对方无合法依据"两个维度构建证据:包括投保时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单位的内部参保审批名单、保费扣除凭证、原始投保申请单等档案性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向用人单位、保险公司、社保经办机构调取原始档案。
第三,警惕"利害关系证人"陷阱。近亲属证言虽不当然无效,但证明力较弱,单凭亲属证言难以扭转书证不利的局面。出庭证人之间陈述若存在矛盾,反而可能削弱整体证明力。
第四,关注诉讼时效。本案被告自2015年起领取保险金至2025年起诉时已近10年,对方持续领取多年的事实状态会被法院作为合法外观的辅助考量。征和律所提醒: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及时主张,避免因长期沉默削弱自身主张的可信度。
第五,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身份对应证明效力问题。本案上诉人提出"村委会无权对公民身份信息出具证明"的观点确有一定法理依据——公民身份信息的认定原则上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村委会证明的证明力有限。但在已经事实发生多年、其他证据无法推翻的情况下,仅以程序瑕疵质疑该证明,难以推翻整体事实认定。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时,第一时间申请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曾用名证明等权威材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