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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致车辆受损租车费该赔多少?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36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共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施工方的责任如何认定?非经营性车辆因事故受损后,主张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应当符合什么标准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367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公共道路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且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摆放简单警示标志不足以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施工方江苏某甲有限公司需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其次,非经营性车辆主张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必须符合“通常、合理”的要求,并非只要有租车合同和支付凭证就会被全额支持,法院会结合车辆维修的合理周期、受损车辆定损理赔的必要时长酌情认定,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需由权利人自行承担,本案中权利人主张7个半月共18000元的租车费,最终仅被法院支持30天共2400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真实案例

2024年1月13日,范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江苏某甲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泰兴市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范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事发路段由某甲公司施工。范某起诉要求某甲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停车费、租车费等损失,其中租车费为18000元,对应租赁时长7个半月。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未设置有效警示标志、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判决其承担80%赔偿责任,全额支持了范某的租车费主张。某甲公司上诉后,泰州中院二审查明案涉车辆预计维修时长仅为12天,即使走全损理赔流程也无需7个半月的周期,范某的租车时长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故酌情调整租车费为按80元/天计算30天共2400元,同时认定某甲公司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改判某甲公司赔偿范某各项损失共计16012.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3674号
  • 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道路施工方尤其是临时开放通行的施工路段,仅设置警示标志不足以证明尽到安全义务,还需配套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疏导交通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 交通事故中主张替代性交通费用的,尽量选择与受损车辆档次相当的代步车辆,租车时长不要明显超出车辆维修或定损的合理周期,同时留存好租车合同、支付凭证、车辆维修/定损进度的相关证据,避免超额部分无法获赔。3. 若车辆受损严重拟走全损理赔的,要及时推进定损、拍卖流程,因自身拖延产生的额外租车费、停车费,法院不会支持由侵权方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