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投资者在银行买高风险理财亏损银行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36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年满65周岁的老年投资者在银行网点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后发生亏损,银行无法提供销售双录资料证明已尽风险提示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3698号生效判决解答:银行作为金融产品代销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法定适当性义务,尤其是针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客户还需履行更高标准的特别注意义务。若在营业场所内销售理财产品必须按规定对销售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营销推介、风险提示、消费者确认等核心环节。银行无法提供双录资料证明已尽风险告知义务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自身过错程度承担对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未尽合理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老年投资者自身有既往投资经验、享有投资最终决策权,酌定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公司违反前两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应在营业场所设立销售专区(或专柜),对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
真实案例
史某林作为年满65周岁的老年投资者,2021年12月在某行泰州分行明珠支行工作人员推介下,购买了200万元R4级高风险基金产品,2024年赎回时仅到账148万余元,产生本金损失51.9万余元。史某林认为银行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未按规定进行销售双录,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史某林的年龄、办公地点位于涉事银行楼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推定案涉基金是在银行网点内经工作人员推介购买,银行无法提供双录资料证明已尽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史某林有既往投资经验,享有投资最终决策权,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一审酌定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5.59万元及对应利息,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3698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老年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尽量要求在银行销售专区办理,主动要求银行按照规定进行双录,仔细阅读产品风险揭示书,了解产品风险等级、封闭期、赎回规则等核心信息,不要轻易将手机、账户密码交由工作人员代为操作,留存好购买过程的相关沟通记录。 2.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65周岁以上老年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务必严格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完善销售双录流程,充分告知产品核心信息,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3. 若发生理财亏损纠纷,消费者可第一时间收集购买凭证、沟通记录、产品资料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主张金融机构承担未尽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