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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时效届满后部分还款能否视为放弃全部债务抗辩?征和律所结合泰州(2025)苏12民终38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仅自愿偿还部分欠款,未明确作出同意履行全部剩余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视为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2民终3867号生效判决解答: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仅丧失司法强制保护效力,债务人仍可自愿履行。若债务人仅作出部分还款的行为,未以书面或其他明示方式表示同意履行全部剩余债务的,该部分还款的效力仅及于已偿还部分,不能推定其放弃了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起诉主张剩余欠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连带债务,其中一名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不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涉他效力,其他债务人仍有权就全部债务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0年陈某坤、郭某琴夫妻二人共向陈某借款85万元,分别约定借期1年、2个月,借款到期后二人未足额还款。2013年5月陈某坤向陈某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本息并承诺“尽快归还”,2014年3月陈某坤再次在欠息清单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2017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坤、郭某琴陆续向陈某还款共计58万余元,之后未再还款。2024年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归还剩余借款本金82万余元及利息236万余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2016年3月已经全部届满,案涉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部分还款行为,仅能证明二人自愿偿还该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其明确同意履行全部剩余债务,故该部分还款效力不及于剩余债务,二人仍有权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此外陈某坤个人出具承诺书、签署欠息清单的行为,不构成郭某琴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2民终386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债权人应当严格关注诉讼时效期间,在时效届满前可通过发送书面催收函、微信/短信催要、通话录音、提起诉讼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且需留存完整的催要证据,避免债权沦为自然债务。
  2. 若诉讼时效已届满,债务人仅同意偿还部分款项的,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明确其同意履行全部剩余债务,否则仅部分还款行为无法恢复剩余债务的司法强制执行力。
  3. 对于夫妻共同借款、多人连带借款的情形,催债时应当向全部债务人主张权利,仅向部分债务人催要、仅部分债务人同意履行的,效力不当然及于全部连带债务人,剩余债务人仍有权行使时效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