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鹰潭(2025)赣06民终6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计价标准存在争议时应如何确定工程款?桩基纠偏等额外施工费用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时应如何划分承担比例?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时,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6民终62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对计价标准无约定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定额符合当地计价标准,因此被法院采纳作为计价依据。其次,对于桩基纠偏等无法直接明确责任的额外费用,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本案中分包方无对应施工资质、发包方未尽资质审核义务,双方对费用产生均有过错,因此酌定各承担50%的费用。最后,只有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仅对鉴定内容有异议但无有效证据支撑的,不会触发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中国某有限公司作为鹰潭某水利枢纽工程联合体中标方,将部分库区复建道路桥梁工程分包给安徽某有限公司,安徽某公司2020年提交报价清单后进场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2022年双方产生矛盾,安徽某公司中途撤场,就工程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涉诉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两份分别按报价清单、EPC总承包合同定额计价的鉴定意见,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首先,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次,安徽某公司出具的报价清单未经双方共同确认,不能视为合同约定,且发包方超付60%进度款明显不符合工程惯例,因此采纳按EPC总承包合同定额计价的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最后,桩基纠偏费用双方均有过错,酌定各承担50%,结合双方自认的其他争议项费用核算总工程款。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中国某有限公司向安徽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8711.27元及利息(以2788711.2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6民终62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分包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标准、工程量核算规则、额外费用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结算产生争议;
-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增量工程、额外施工内容(如桩基纠偏、零星派工、临时设施建设等),务必及时要求发包方、监理方签字确认,留存好施工记录、沟通凭证、现场影音资料等证据,避免后续无法主张对应费用;
- 发包方在选择分包方时,务必审核分包方的对应施工资质,无资质不仅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若出现施工质量、额外费用等问题,发包方也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 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围绕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收集有效证据,仅对鉴定内容不认可但无证据支撑的,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