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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结算时加额出具借条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江西鹰潭(2025)赣06民终6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前期借款未约定利息,结算时出借人要求将无依据的利息计入本金出具新借条,该新增本金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6民终657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前期借款未约定利息,且结算期间没有新的借款发生,出借人要求在新借条中增加超出实际欠款的金额作为本金的,该新增部分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被法院支持,借款人仅需按照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汪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汪某曾陆续向徐某借款。2021年10月双方结算,汪某出具5万元无利息欠条,约定2024年12月底还清,之后汪某累计还款9000元。2024年2月双方再次结算,期间无新借款发生,汪某出具金额为5.5万元的新借条,约定以汪某母亲拆迁款作为还款来源。后因汪某未还款,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5.5万元本金还本付息。一审法院认定5.5万元借条系有效结算,支持徐某诉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前期5万元欠条未约定利息,结算期间无新借款发生,新增的5000元本金缺乏事实依据,依法改判汪某按照实际尚欠的41000元本金偿还欠款,并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6民终65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双方出具借条时应当明确约定是否支付利息、利率标准,未书面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
  2. 借款人签署结算凭证、新借条时应当仔细核对金额,对无依据的加价部分有权拒绝,签字即视为认可内容,后续再以胁迫、不合理为由抗辩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如报警记录、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无证据的抗辩不会被法院采信;
  3. 双方结算时应当将已还款项、利息计算方式、尚欠本金等内容明确写入结算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4. 若主张借款属于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据,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