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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银行卡代收工资拒不返还算不当得利吗?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28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代收劳务报酬,持卡人收到款项后拒不返还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28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曾某甲同意郭某借用自己的银行卡代收劳务工资,案涉29420元款项明确为郭某应得的劳务报酬,曾某甲占有该款项无合法依据,且其主张已经返还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其次,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因案涉银行卡由曾某甲实际持有,郭某无法实时知晓到账情况,在其2025年1月21日从发包方处得知款项已转后才知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从该日起算,并未超过三年法定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郭某承包宜春某学校保洁劳务项目,因部分保洁人员无指定收款银行卡,借用曾某甲的建行卡代收发包方支付的劳务工资,银行卡仍由曾某甲持有使用。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发包方共计向该卡转入郭某应得的劳务工资29420元,曾某甲未将该笔款项交付郭某。郭某2025年1月21日到发包方核对账目时才知晓款项已转入曾某甲账户,遂起诉要求返还。一审法院判决曾某甲返还29420元及对应利息,曾某甲不服上诉,主张已经现金返还、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甲无法举证证明已返还款项,且郭某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2840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尽量不要借用他人银行卡代收款项,确需借用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归属、到账后返还时限及违约责任,同时保留好委托代收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2. 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要及时与付款方、代收款人核对款项到账情况,避免长时间不知晓款项已付导致权利受损; 3. 代收款人收到不属于自己的款项后应当及时转交,占有代收款拒不返还的,不仅要返还款项,还可能要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甚至可能涉嫌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