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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临时工5天受伤没签劳动合同能认定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28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招用的临时务工人员仅工作5天便受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2895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与用工时间长短、是否冠以“临时工”名义并无直接关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中,某公司以“临时雇佣”“用工仅5天”“孙某有其他保险”为由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上述理由均不构成劳动关系认定的排除要件:其一,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二,孙某需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具备人身与组织从属性;其三,孙某从事的装卸、运送预包装食品工作属于某公司食品销售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公司需向孙某支付劳动报酬,具备经济从属性。因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关系成立的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销售、批发业务的企业。2024年10月17日,孙某经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试入职,从事装卸和运送预包装食品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工作不满月按130元/天计算,工作时间为早7点30分至晚7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4年10月23日,孙某在公司冷库工作时被转运货物的小车砸伤,此时距其入职仅5天。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孙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孙某仅工作5天便受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食品公司主张双方为临时雇佣的劳务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食品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孙某提供的装卸、运送食品劳动属于食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孙某接受食品公司的用工管理,食品公司需向孙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食品公司主张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吉01民终2895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孙某与长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289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劳动者而言,切勿因用工时间短、被称为“临时工”就认为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只要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便仅工作1天也可认定劳动关系,受伤后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建议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工作相关证据,包括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工资支付记录、工服工牌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此外,补缴社保、工伤保险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第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临时工”并非法定用工形式,不能以此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如果确属临时劳务性质的用工,应当明确约定用工方式为按次/按项目结算,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等劳动管理,不约束其工作时间与工作过程,最好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并购买商业意外险降低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若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妥善留存相关用工资料。

第三,新就业形态用工、短期临时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一直是劳动争议的高发领域,用人单位切勿抱有“干几天不算劳动关系”的侥幸心理,劳动者也不必因用工时间短就放弃维权,双方均可在纠纷发生前咨询专业律师,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