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员工签字的工资收条主张现金发薪可抵扣欠薪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01民终32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或预支款,没有劳动者签字的收款凭证,能否抵扣欠付的劳动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1民终3254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工资或预支款,若无法提供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收款凭证、工资领取记录等直接证据,仅凭借内部审批单据、高管与财务的内部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已实际向劳动者支付该笔款项,也就无法抵扣欠付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郝某于2020年11月入职某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2023年9月起,公司将郝某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000元,郝某在后续与财务对账过程中未对该标准提出异议。
后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郝某向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0501.11元,仲裁委支持了郝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曾以现金支付10000元、微信转账4000元的方式向郝某支付了工资预支款,共计14000元应从欠薪金额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郝某签署了借款审批单,且与公司董事长朱某无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判决扣除14000元后,公司支付郝某工资26501.11元。
郝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两笔现金款项(10000元、2000元)均未提供郝某签字确认的收款凭证,仅提供借款审批单、内部人员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仅2023年5月3日的2000元微信转账,双方均认可未在离职结算时扣除,应予抵扣。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某某科技公司支付郝某工资38501.1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1民终325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工资支付需留存完整、有效的支付凭证:以银行转账方式发薪的,要备注款项性质为“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必须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工资领取记录或工资条,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至少两年,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需重复支付工资的风险。此外,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切勿单方降薪。
- 对劳动者而言,要留意工资发放的金额与形式:若用人单位主张已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但本人未实际收到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本人签字的收款凭证予以核对;切勿随意签署空白的借款审批单、工资条等文件,签字前务必核实款项性质、金额等内容。若用人单位存在单方降薪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避免长期未提异议被法院认定为认可薪酬调整。
- 关于工资标准变更的认定也需注意: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降薪协议,但劳动者在多次与财务对账过程中,对按降低后标准计算的工资数额未提出异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就工资标准变更达成一致。劳动者若对工资标准有异议,务必及时提出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维权被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