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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可以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辽源(2025)吉04民终2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人员伤亡的,承保商业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能否以“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4民终256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无证驾驶这类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与一般免责条款存在显著差异:

  1.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社会公众普遍知晓该行为的违法性。
  2.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仅需履行提示义务,无需履行一般免责条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
  3. 提示义务的认定标准为: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以加黑、加粗、加框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作出标识,且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已收到相关条款。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适用上述规则,认定保险公司已对“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因混淆了一般免责条款与禁止性规定免责条款的义务要求,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31日,崔某强(无驾驶资格)驾驶吉DDE×**号小型轿车沿东丰县集阿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张某(张某明之女,殁年18岁)死亡、另一乘员马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马某无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系马某(无驾驶资格)从东丰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东在办理租车手续时未审查马某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限额2万元/人·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因赔偿协商未果,张某明将崔某强、马某、东丰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某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能否以驾驶人崔某强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为由,拒绝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不仅要履行提示义务,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现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无证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属于众所周知的违法情形。保险公司将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仅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中的“无驾驶证免责”内容已作加黑处理,《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对应内容已作加框处理,且均有投保人初某的签名,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

  1. 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的判项及第五项;
  2. 变更崔某强的赔偿金额为481818.60元(扣除已给付的42万元,还应给付61818.60元);
  3. 变更马某的赔偿金额为160606.20元;
  4. 变更东丰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某东的共同赔偿金额为160606.20元;
  5. 驳回张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4民终25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保人/车主需明确:禁止性规定免责条款的生效门槛更低。 很多车主存在“免责条款没说清楚就不算数”的误区,但针对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毒驾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要在保险条款中以加黑、加粗等显著方式作出提示,即使没有单独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免责条款也会产生法律效力。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日常驾驶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不仅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商业保险也会拒赔,全部损失需自行承担。
  2. 车辆出租/出借方需严格审查驾驶资格,否则将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租赁公司、车主在出租或出借车辆时,必须严格核查承租人、借用人的驾驶证状态(是否在有效期内、准驾车型是否相符、是否被暂扣/吊销等),并留存相关证据。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因未审查承租人驾驶资格,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且因商业险拒赔需自行支付赔偿款,教训十分深刻。
  3. 交通事故受害人需拓宽索赔对象,避免仅盯着保险公司。 遇到无证驾驶、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的事故时,商业保险大概率会拒赔,受害人不应将全部索赔希望寄托于保险公司。应第一时间固定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车辆挂靠方、租赁方等所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信息及财产线索,及时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保险公司拒赔导致索赔无门。
  4. 关于案由的补充说明: 本案中保险公司曾上诉主张本案应为保险合同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时,可一并处理商业保险的赔偿问题,受害人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但最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仍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诉讼风险,合理确定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