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借款申请书签字未签正式借款合同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7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但未在正式金融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主体,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798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主体是否需要承担金融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核心依据是各方最终达成的正式借款合同约定,以及签字主体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以缔约过程中的前期申请文件作为唯一认定标准。若签字主体未被列为正式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未在合同上签字,且前期承诺文件的履行前提不成立的,其签字行为不构成共同举债或债务加入,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4年,韩某1为购买珲春市某小区房屋,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申请14万元按揭贷款,韩某2作为共同借款人、姜某峰作为韩某2的配偶,共同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后续某银行珲春支行与韩某1、韩某2、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正式《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姜某峰未被列为合同借款人,也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后韩某1、韩某2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某银行珲春支行起诉要求姜某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该项诉请后,某银行珲春支行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借款申请书仅属于缔约过程中的要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应当以最终签订的正式借款合同为准。姜某峰未在正式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也未约定其承担还款责任;其在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签字是以其为案涉房屋共有权人为前提的承诺,但姜某峰实际并非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该签字行为不具有共同举债或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银行珲春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姜某峰无需承担案涉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798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金融机构而言:不能仅以借款申请书、前期承诺文件主张非合同签署主体的还款责任,应当在正式借款合同中明确列明所有共同还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全部主体本人签字确认;同时要核实共同还款承诺的前提条件(如是否为房屋共有权人、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是否属实,避免后续出现责任主体不适格的问题,造成债权落空风险。
- 对普通自然人而言:在银行贷款的各类配套文件上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文件全部内容,明确签字的法律后果,不要随意应银行工作人员或者亲友要求在各类还款承诺文件上签字;即使是配偶、近亲属的贷款,也要明确自己的签字是仅作为知晓债务的证明,还是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避免无端背负巨额债务。
- 此外本案还涉及按揭贷款常见的抵押预告登记效力问题:案涉房屋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终止,该裁判规则对按揭贷款的各方主体均具有实务参考意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