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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拒赔伤残金、鉴定费、财产损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阳泉(2025)晋03民终13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无查体照片、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财产损失无残值为由拒赔相关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3民终131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由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鉴定结果赔付;其次,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后,若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载明财产损坏事实,且受害人能提供财产购买凭证,法院结合财产使用时间酌定损失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以未返还残值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19日,韩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阳泉某隧道路段时,与董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其头盔、骑行服等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韩某某负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董某某治疗结束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人保某分公司赔偿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3633.06元。人保某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鉴定无查体照片不应采信、鉴定费不属于赔付范围、财产损失未退残值金额过高,请求改判不承担残疾赔偿金86072元、财产损失6000元、鉴定费2500元。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费属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财产损失有事故认定书和购买凭证佐证,一审酌定金额属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3民终131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当第一时间要求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列明随身物品、车辆的损坏情况,同时留存损坏物品的购买凭证、支付记录,避免后续主张财产损失时无据可依;第二,如需进行伤残鉴定,尽量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相较于单方委托的鉴定,法院委托的鉴定程序合法性更强,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无法推翻;第三,鉴定费、诉讼费均属于为查明事实、主张权利产生的必要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没有法律依据;第四,若损坏的财物已因事故全损无使用价值,即便无法返还残值,法院也会结合财物使用年限酌定扣减折旧后判决赔付,无需受保险公司“退残值才赔钱”的要求约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