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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卸货时摔伤车上人员险该不该赔?征和律所结合阳泉(2025)晋03民终13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过程中货车司机卸货时摔伤,承保车上人员险的保险公司能否以无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为由拒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3民终138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营运性货车的“使用过程”不限于道路动态行驶环节,卸货作为货运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属于车辆使用范畴,司机卸货时摔伤符合车上人员险的赔付条件;其次,案涉事故属于作业类意外而非道路交通事故,无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案记录、就诊记录、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即可证实事故真实性,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无法律依据;第三,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属于免赔范围的,需举证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前述费用属于理赔必要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应予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高某1受雇于刘某某从事道路货运工作,刘某某所有的案涉车辆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在人寿保险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20万元的车上人员险,另在大地保险某支公司投保有综合意外险。2024年10月11日,高某1在卸煤过程中不慎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人寿保险某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高某1各项损失共计182333.42元,驳回对其余被告的诉讼请求。人寿保险某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无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误工费标准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免赔范围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高某1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有报案记录、就诊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多份证据印证事故真实性,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3民终1389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货运司机等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除向雇主主张赔偿外,可直接起诉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无需等待雇主先行理赔;第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作业类意外,无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留存就诊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即可证实事故真实性;第三,车主投保车辆商业险时,应要求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逐一作出说明,并留存相关沟通凭证,避免后续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尽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责;第四,从事货运等高危职业的从业者,可额外配置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在车辆保险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时可获得补充赔付,降低自身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