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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代缴社保就能否认劳动关系不赔工伤?征和律所结合阳泉(2025)晋03民终3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仅为劳动者挂靠代缴社保、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3民终379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此类争议,法院会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缴纳主体、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实际用工管理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仅为社保挂靠关系,反而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以自身名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虽主张其仅为梁某某代缴工伤保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主张与其自认签订过劳动合同、以自身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客观事实完全矛盾,且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社保代缴的约定,因此两级法院均未采信其抗辩理由,判决其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梁某某于2022年8月1日入职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从事井下一线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9月9日,梁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阳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伤残。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主张梁某某实为其他公司员工,其仅为梁某某挂靠代缴工伤保险,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挂靠代缴社保为由拒付工伤待遇能否成立;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的申请单位均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双方均认可曾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实际为梁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主张仅为代理缴纳工伤保险,既不符合社保代缴的法律特征,也与其此前以用人单位身份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相互矛盾,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第一分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808元、经济补偿金4726元,共计72534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晋03民终379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用人单位而言,“挂靠代缴社保”存在极大法律风险。即使是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借调,也应当签订正式的借调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工伤责任承担主体,切勿随意以自身名义为非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申请工伤认定,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全额工伤赔偿责任。

第二,对劳动者而言,若遇到用人单位以“社保是代缴的”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的,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包括私人账户转账的,要举证证明转账人的身份)、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工伤认定相关文书(尤其是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的材料)、与单位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上述材料均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第三,关于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需要注意: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劳动者实际月工资标准计算,而非社保缴费基数;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仍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