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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放在洗车店洗车时起火受损谁来赔?征和律所结合长治(2025)晋04民终24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主将车辆交由洗车店清洗期间发生火灾受损,洗车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4民终2449号生效判决解答:车主将车辆交由洗车店清洗,双方形成承揽服务关系,洗车店在服务期间对车辆负有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若洗车店存在操作不规范、管理缺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与车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车主自身存在遗留易燃易爆物品、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等过错的,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真实案例

2024年12月8日,上诉人常某将自己2022年购买、价税合计12.14万元的白色大众朗逸汽车,放置在被上诉人郭某实际经营的壶关县朱朱汽车装潢店进行精洗。洗车过程中,车辆主驾驶部位起火,壶关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电器短路、雷击等可能性,不能排除人为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直接财产损失为76800元。

一审法院以常某无法证明车辆起火与洗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洗车店存在洗车操作不规范、人员管理缺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关键监控视频缺失等过错,常某存在车内遗留打火机可能、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的过错,最终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改判郭某赔偿常某车辆损失38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4民终2449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主送洗车辆前,应尽量清理车内打火机、高压喷雾、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避免留下安全隐患,送洗时注意留存交车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若车辆受损要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
  2. 洗车店、汽修店等车辆服务经营主体,要规范服务操作流程,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对员工做好安全操作培训,经营区域要全程留存监控视频,出现事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纠纷发生时举证不能;
  3. 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损失统计结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当事人对损失金额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