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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把车押给债权人还款后能要回吗?质押车辆损失能不能索赔?征和律所结合长治(2025)晋04民终26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将自有车辆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借款担保,双方名义约定为“抵押”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抵押还是质押?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能否要求债权人立即返还车辆?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使用质押车辆的,出质人主张的营运损失、折旧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4民终2645号生效判决分析:

  1. 担保性质以实际履行行为为准:即使双方书面约定车辆为“抵押”,只要债务人实际将车辆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控制,就符合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应当认定为质押法律关系,而非不转移占有的抵押关系。
  2. 还款后有权要求同步返还质押车辆:债务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质权人必须立即返还质押财产,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纠正了一审驳回债务人还车请求的不当判项,明确债权人需在收到还款的同时返还车辆及全部手续。
  3. 经同意使用车辆的正常损耗无需赔偿:如果出质人事先明确同意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使用车辆,出质人仅以违章记录、单方估算的租金标准主张营运损失、折旧损失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因质权人使用造成实际毁损、灭失或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贬损的,法院不会支持相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任某甲经人介绍向杨某甲借款,出具8万元欠条,口头约定月息5分,欠条载明以任某甲所有的宝马X3车辆(车牌号XXX)“抵押”。杨某甲预扣第一个月利息4000元后,实际向任某甲转账76000元,任某甲当天将车辆、钥匙及相关手续交付杨某甲,且口头同意杨某甲在质押期间使用车辆。

因任某甲始终未还款,杨某甲于2025年起诉要求任某甲偿还本息,任某甲反诉要求杨某甲返还车辆、赔偿营运损失11万元、车辆折旧损失等。一审判决任某甲偿还76000元及利息,但驳回了任某甲的全部反诉请求,任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放弃对借款本息部分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1. 案涉车辆的担保性质是抵押还是质押?
  2. 任某甲还款后是否有权要求杨某甲返还车辆?
  3. 任某甲主张的营运损失、折旧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虽然欠条载明车辆为“抵押”,但任某甲已实际将车辆交付杨某甲占有,符合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一审认定双方为质押关系并无不当;其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依法应当返还质押财产,一审判项未明确车辆返还义务属于适用错误,依法予以纠正;第三,任某甲仅提交车辆违章记录,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甲使用车辆造成车辆实际毁损、灭失,也未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在质押前实际用于营运且产生固定收益,故对其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任某甲偿还杨某甲76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判项;撤销一审驳回任某甲反诉请求的判项,改判杨某甲在收到任某甲支付的全部借款本息的同时,返还案涉宝马X3车辆及全部相关手续;驳回任某甲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4民终264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中以车辆提供担保的,建议提前书面明确担保性质、车辆是否允许使用、使用范围、保管义务、损坏赔偿标准等核心内容,避免仅作口头约定,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像本案中任某甲口头同意杨某甲使用车辆,后续主张正常使用的折旧、损耗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作为债权人接受车辆质押的,建议在接收车辆时对车辆外观、里程、车况进行拍照录像留证,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出质人主张车辆损坏时无法厘清责任;作为债务人,如无必要不要轻易同意债权人使用质押车辆,一旦同意,正常使用的损耗将由你自行承担。
  3. 如果债务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质权人拒不返还质押车辆的,债务人除了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外,还可以主张质权人拒不返还车辆期间的占用损失,这一维权点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可以额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只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都要注意合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如果遇到类似的民间借贷、担保纠纷,可以随时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获取解决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