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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还能反悔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治(2025)晋04民终26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后,还能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主张更多赔偿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4民终2692号生效判决分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备法定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撤销协议的诉求。本案中徐某主张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自己被误导,但案涉调解协议明确载明是双方在充分咨询医学、法律专家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徐某既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可撤销事由,也未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其撤销协议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徐某因趾骨良性肿瘤到长治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徐某认为手术不成功导致其行动不便,双方产生医疗纠纷。2025年9月3日,双方在长治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医院一次性赔偿徐某2000元,本次纠纷一次性终结,双方不再就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徐某反悔,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并判决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5093.88元。

争议焦点

案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条件。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调解协议明确载明是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也未就医疗过错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案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无需撤销。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4民终2692号
  •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前一定要审慎核实自身实际损失、了解法定赔偿标准,必要时先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不要在未明确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急于签署协议;
  2. 如果主张调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一定要提前收集充足的证据,比如签订协议时被欺诈、胁迫的证据,协议约定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核算依据,涉及医疗过错认定的要及时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人民调解协议具备法定约束力,协议中“一次性终结纠纷”的条款效力会被法院认可,签署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全部条款,避免后续维权无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