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门窗以质量问题、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尾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晋城(2025)晋05民终20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能否以双方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承揽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剩余报酬?定作人提出的赔偿损失、开具发票诉求未在一审反诉的,法院会处理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5民终206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即使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定作人明知实际承揽人并沟通对接订单、支付款项的,双方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第二,定作人主张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举证证明已向承揽人提出质量异议且承揽人拒绝维修,也需举证证明实际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否则不能直接拒付全部尾款,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扣减部分报酬; 第三,定作人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开具发票等诉求,若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会直接在本诉中予以处理,定作人需另行起诉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有三套房屋需更换定制门窗,晋城某有限公司实际完成了案涉三套房屋的门窗制作安装工作,双方协商总价款优惠后为9万元,王某已支付8.6万元,尚欠4000元尾款未付。王某主张其是委托案外第三方承揽门窗工作,与某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某公司安装的门窗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其委托第三方维修花费5000元,同时某公司未开具发票,因此拒绝支付尾款。一审中王某未就质量损失、开具发票提出反诉。
争议焦点
- 王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承揽合同关系?
- 王某能否以质量问题、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尾款?
- 王某提出的维修损失、开具发票诉求法院是否应当处理?
法院观点
首先,王某与某公司法代表人直接沟通订单、支付款项,明知实际承揽人为某公司,双方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次,王某未举证证明其曾就质量问题通知某公司维修被拒,也无证据证明其支出的5000元为合理修复费用,一审酌定扣减1000元报酬后由王某支付剩余3000元符合公平原则;最后,王某一审未就维修损失、开具发票提出反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予处理,王某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某公司工程款3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晋05民终2060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承揽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定作人如果发现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留存证据,书面通知承揽人维修或整改,避免后续无法举证曾提出过质量异议; 第二,若承揽人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定作人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应当留存正规的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否则主张扣减报酬或赔偿损失很难被法院支持; 第三,诉讼过程中如果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开具发票等独立的诉求,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未提出反诉的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只能另行起诉增加维权成本; 第四,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后应当及时索要报酬,若定作人拖延支付的,要留存催款的沟通记录,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