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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劳务费无法证明劳务关系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3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后索要劳务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对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365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与对方存在劳务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劳务费的一方,需要就双方存在劳务合意、已实际提供约定劳务、劳务费标准等核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便对方未出庭应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方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2019年裴某等人商议在山西右玉县某村开展速生杨种植项目,燕某甲在项目中担任领工,负责带领村民完成种树、剪枝、浇水等劳务工作。后燕某甲起诉主张其受裴某雇佣,约定日薪200元,共计提供劳务122天,要求裴某支付劳务费24400元。

一审中燕某甲提交村委会证明、案外人赵某的书面证明,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裴某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阶段燕某甲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燕某甲提交的证据仍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既无法证明其与裴某达成了明确的雇佣合意,也无法证明裴某是案涉劳务费的唯一支付主体,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36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务工前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雇佣主体、劳务费标准、支付周期、工作内容等核心条款,不要仅以口头方式约定,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2. 务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各类证据:包括记工记录、与雇佣方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均可)、劳务费支付流水、工作成果佐证材料、工友证言等,尽量要求雇佣方定期对账并签字确认;
  3. 起诉前需明确责任主体,若项目存在多个发包人、承包人、合伙人的,可将所有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因遗漏主体导致举证不足;
  4. 若自身收集证据存在困难,可在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补充完善证据,提高胜诉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