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工程款付款条件算不算成就?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897号案例实务解读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工程款付款条件算不算成就?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8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承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未出具审计决算报告能否作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897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案涉建设工程虽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已完工超过十年且早已对外开放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应当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次,双方提交的《平鲁区重点工程形象度(月)报表》、《工程情况说明》等证据已经共同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930740元,且该金额已经过发包方内部监控室审核,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再另行委托审计决算,发包方应当按照确认的金额支付剩余欠付工程款1130740元。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真实案例

2010年起,山西省某甲有限公司的前身第七分公司先后与朔州市平鲁区某景区建设领导组签订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景区彩绘、塑像、附属工程等项目,合同总价款共计498万余元。工程全部完工后,平鲁区某陆续支付工程款38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决算为由长期拒付。山西省某甲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案涉工程已完工多年且已实际对外开放投入使用,依法视为已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情况说明均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930740元,且已经过发包方内部监控室审核,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一审判令朔州市平鲁区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13074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89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切忌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一旦投入使用即视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后续再以质量问题、未办理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作为承包方,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留存工程交付、对方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变更工程量、进度款确认的书面材料要妥善保管,即使未做最终审计,只要双方已对工程价款共同确认,就可以作为主张工程款的合法依据; 3. 针对政府投资类项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时限,避免发包方以审计拖延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