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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出具借条后抗辩未收到借款能否推翻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9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之间出具借条后,借款人抗辩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当事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才提出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912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债权凭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借款人能够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记载的内容,否则法院会依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需要按照借条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另外关于诉讼时效抗辩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一审未提出二审才主张的,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经过诉讼时效,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真实案例

2007年3月30日,王某甲向王某乙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王某乙现金23000元,月利息2.5分,一年结算一次,王某甲自行代签了担保人刘某的名字。2009年9月16日,王某甲偿还王某乙利息10000元,之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王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本息,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王某甲偿还王某乙借款本金23000元及相应利息(2007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核减已付利息10000元),驳回王某乙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并未实际收到案涉借款、王某乙属于职业放贷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甲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借条的证明效力,也无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91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时,出借人除了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条,还要注意留存款项交付的证据:如果是转账交付要保留转账记录,现金交付要保留取款凭证、交付现场的见证人证言、沟通录音等材料,避免后续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产生纠纷;借款人如果确实未实际收到借款,一定要及时收回借条,不要随意出具未收到款项的借条,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诉讼时效抗辩属于当事人需要主动行使的权利,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一审期间未提出的,二审再主张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参与诉讼时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
  3. 如果主张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有偿民间借贷,仅凭同时有多笔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不足以认定职业放贷人身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