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因事故全损报废还能主张停运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9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损报废的,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主张核减车损、施救费、不承担鉴定费的诉求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948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全损报废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主张,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停运损失的计算一般以车辆维修周期为基础,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后,侵权人赔偿的车损款已经涵盖车辆重置价值,再行支持停运损失易构成重复评价,且案涉车辆未实际进行维修,不存在维修期间的停运事实,因此本案中赵某甲的停运损失诉求未获法院支持。此外保险公司主张核减车损、施救费、不承担鉴定费的诉求同样不能成立: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资质合法、程序正当,评估结论应予采信;施救费属于事故发生后的必要合理支出,有票据佐证即可支持;鉴定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12日,蔡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国道336线行驶时,与赵某甲所有的营运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某甲起诉后,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案涉车辆无修复价值按报废核算车损为68321元,日停运损失为433元,赵某甲支出鉴定费6000元、施救费合计15000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营运车辆已被认定为全损报废,赵某甲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支持?2. 一审法院对车损、施救费、鉴定费的认定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关于停运损失:停运损失的认定需以实际停运时间为基础,通常以维修周期为计算依据,本案车辆已报废,无法以维修时间确定损失,且全损赔偿已涵盖车辆重置价值,再支持停运损失易构成重复评价,因此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车损、施救费、鉴定费:评估机构系法院依法委托,资质合法、程序正当,评估结论应予采信;施救费属于事故必要合理支出,有票据佐证应予支持;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甲、中国某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中国某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甲各项损失共计8832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94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营运车辆所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需主张停运损失,建议优先选择维修方案,留存完整的维修合同、进厂/出厂时间证明、运营资质、过往6个月以上的营收流水,作为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若车辆确属全损,可举证证明自己重新购置车辆、办理营运资质的合理周期产生的损失,部分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支持该合理期间的停运损失,本案中赵某甲未提交该部分证据因此未获支持。
- 车辆损失鉴定尽量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避免单方委托,防止对方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拉长诉讼周期。
- 施救过程中注意留存施救明细、支付凭证、发票,即使开票时间晚于事故时间,只要能说明合理性(例如先行赊账后补票),法院一般会认可该费用的关联性。
- 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该类费用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合理支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