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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仅提供电子签名就能主张停运损失免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9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有投保人电子签名、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赔,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953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是电子投保模式,仅提供投保人的电子签名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还需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流程中主动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说明,足以让投保人明确知晓免责条款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否则案涉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真实案例

2025年3月23日,李某乙驾驶小型客车与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营运出租车司机许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乙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许某无责任。事故造成许某的出租车损坏,维修期间产生停运损失及拖车费共计2500元。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投保了200万额度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于合同约定免赔范围,且电子投保有李某乙的电子签名,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仅提供电子签名证据,未举证证明其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特别提示说明,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175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95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营运车辆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留存维修记录、营运收入流水等证据,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若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免赔”为由拒赔,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无需自行承担损失。
  2. 对保险公司:电子投保流程不能仅设置强制勾选、签名环节就推定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需单独设置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环节,留存对免责条款进行释明的网页、音频、视频等证据,否则免赔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对普通投保人:电子投保时不要盲目点击“下一步”完成投保,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内容,对存疑的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