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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构成伤残的儿童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1万元精神抚慰金?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9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成年儿童遭遇交通事故未构成伤残的,能否主张超过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中未构成伤残产生的鉴定费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98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并不完全以伤残等级为唯一标准,对于未成年受害人,考虑到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交通事故造成的心理创伤、面部损伤等可能对其未来成长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即使未达到伤残等级,法院也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超过常规标准的精神抚慰金;其次,鉴定费属于被保险人为查明事故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除鉴定项目明显不必要的情形外,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因预估不构成伤残就放弃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抚慰金。

最新案例

2024年7月14日,吴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山西怀仁市与行人、未成年儿童孟某甲碰撞,造成孟某甲受伤,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孟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10天,经司法鉴定其损伤未达伤残等级,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一审法院审理后酌定支持孟某甲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孟某甲各项损失共计30103.43元,返还吴某垫付款4493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交通费重复计算、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甲作为儿童且存在面部受伤情形,一审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0元符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交通费、鉴定费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98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未成年人遭遇交通事故的,即使未构成伤残,只要存在面部受伤、心理应激反应、长期心理阴影等情况,均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家长可留存孩子受伤照片、就医记录、心理疏导相关材料、学校或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作为主张的依据,最大限度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2. 交通事故中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无需因担心不构成伤残就不敢申请鉴定,是否构成伤残应当以专业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
  3. 主张交通费的,尽量留存好打车票、加油票、过路费票、公共交通票等凭证,确未留存完整凭证的,法院也会结合就医次数、路程远近、陪护人数等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合理部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