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就能申请重新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9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对法院委托的伤残及三期鉴定意见有异议,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989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法院依法委托的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的前提下,仅以己方主观认为鉴定结论与病历不符为由提出异议,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6日,张某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杨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在朔州怀仁市某十字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丙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杨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杨某甲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病历未记载髌骨下极骨折、鉴定依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同时认为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计算错误,要求核减赔偿款14万余元。
法院观点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鉴定系双方同意、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的伤情与病历记载一致,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因此不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杨某甲提交的单位工资明细表与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误工费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杨某甲弟弟早已去世,父母的扶养义务仅由杨某甲一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核算无误;医疗费票据真实有效,不存在多计算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杨某甲1985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21901元,合计赔付22040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98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伤后如需进行伤残鉴定,优先选择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由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避免单方委托鉴定被对方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拉长维权周期。
- 主张误工费时,需准备劳动合同、近6-12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单位误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被法院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误工费。
-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若存在其他扶养人已去世的情况,需提前准备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明确扶养义务人数,避免赔偿金额被不当核减。
- 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足以反驳的实质证据,仅以主观判断不符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