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承运人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算重复保险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9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承运人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算重复保险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99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同一被保险人为防控运营风险,分别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人员、随车人员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当一起交通事故同时触发两个险种的赔付条件时,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重复保险"?应当按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还是按合同约定顺序赔付?这是车辆运输行业、保险理赔实务中最容易引发巨额争议的焦点问题。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993号生效判决分析:承运人责任附加随车人员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虽然在特定事故中可能针对同一受害人产生赔付,但二者在保险名称、投保主体、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认定上均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重复保险",故不能按保险金额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认为,重复保险的核心识别要件有四:①同一保险标的;②同一保险利益;③同一保险事故;④投保时即可预见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本案中:

  • 承运人附加随车人员责任险——保险标的是"运输车辆使用过程中给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本质是基于车辆侵权关系的责任险;
  • 雇主责任险——保险标的是"雇员从事约定业务遭受意外,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质是基于劳动雇佣关系的责任险。

二者保险利益基础不同,投保时也无法预见"押运员在运输途中因单方事故死亡"这一巧合性事件必然发生。因此,法院支持按保险合同各自约定的顺序逐层赔付,而非按比例分摊,是符合保险法理与合同目的的正确裁判。

此外,关于上诉方主张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征和律所明确指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系两套独立的责任体系,受害人家属有权择一或并行主张,侵权之诉中应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损失,保险公司无权以"应走工伤程序"为由降低赔付金额。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5年3月,段某驾驶内蒙古某某公司(运输行业)所有的重型半挂车装载甲醇,随车押运员崔某同车。途经朔州市平鲁区某弯道时,车辆侧翻撞向护栏后坠沟,致崔某当场死亡,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在某某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附加随车人员责任险(死亡限额100万元/座);车主公司另在某某保险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死亡限额80万元/人)。

争议焦点:承运人附加随车人员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是否构成重复保险?应否按比例分摊?死亡赔偿金应按一般人身损害标准还是工伤保险标准计算?

法院观点:朔州中院认为,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受害人家属有权依据侵权责任规定主张赔偿,一审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损失合法。关于重复保险,两险种在名称、投保主体、保险内容、标的、利益、事故认定上均不相同,且投保时无法预见同一事故必然发生,不构成重复保险。故按各保险合同约定,由车上人员险、附加随车人员险、雇主责任险依顺序逐层赔付。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限额内承担5万元、100.0171万元、12.98975万元赔偿责任。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99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给运输企业的提示:建议将"承运人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险+雇主责任险"作为标配组合投保,三者并非"重复浪费",而是构建覆盖侵权责任与雇佣责任双重风险的安全网。本案中正因企业投保层次清晰,受害人家属获得了接近法定标准的足额赔付,企业自身的兜底风险也被极大压缩。

2. 给受害人家属的提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构成工伤与侵权竞合,依据现行司法实践,原则上可以"双赔"——既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亡待遇(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除外)。切勿被保险公司"只能选一种"的说辞误导。

3. 给保险公司及理赔人员的提示:主张"重复保险按比例分摊"必须严格满足《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四要件,尤其要审查"保险利益"是否同一。基于车辆使用关系的责任险与基于雇佣关系的责任险,其保险利益基础有本质区别,强行套用比例分摊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改判风险极高。

4. 关于赔偿标准的延伸提醒:本案中受害人为山东户籍,法院按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体现了"就高不就低"及属人原则的实务做法。征和律所建议家属在起诉前充分搜集死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证据,争取适用对己方更有利的赔偿标准。

5. 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提醒:单方事故中驾驶员负全责的认定一旦作出,押运员、随车人员作为"无责方",其赔偿请求权基础将更加稳固。建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交警事故认定书、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避免后续被保险公司以"自身过错"为由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