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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主张误工费要满足什么条件?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20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仅提供农业户口证明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否主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2022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主张误工费,但该类人员主张误工费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实际从事生产劳动,二是能够证明收入因侵权行为实际减少。仅凭借农业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法院不会支持误工费诉求。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第8条: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真实案例

2024年9月8日,山西朔州山阴县69岁的吴某驾驶电动车与贺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贺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受伤后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骨盆骨折等,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吴某为农业户口,系家庭土地承包共有人,主张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共计14400元,同时主张救护车费19500元。承保贺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且救护车费过高要求核减9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生产工作,对误工费诉求不予支持;结合吴某重症伤情、救治记录,认定救护车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266561.81元(已核减垫付的18000元)。吴某与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吴某补充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业户口证明,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享有土地承包资格,无法证明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收入因事故减少,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202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若因交通事故受伤想要主张误工费,除身份、土地相关证明外,还应当提前收集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务农证明、农产品售卖记录、土地耕种的相关支出/收入凭证、务工的工资流水或雇主证明等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事实和收入损失,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 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救护车、转院交通费用,要注意留存对应票据,同时保留好对应的就诊记录、转院医嘱,能够说明交通支出的必要性和关联性,避免保险公司以费用过高为由拒赔。
  • 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只有保险公司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才生效,若肇事方仅存在驶离现场但不构成逃逸的,不属于常见的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