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能否拒赔鉴定费和诉讼费?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20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能否以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案件鉴定费、诉讼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2028号生效判决解答:保险公司无法仅依据商业险格式免责条款拒赔鉴定费和诉讼费。首先,鉴定费是为查明伤者伤残等级、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根据《保险法》明确规定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其次,诉讼费的承担属于司法裁判权范畴,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判定保险公司承担对应诉讼费用,商业险条款中关于诉讼费免责的约定不能对抗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7月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倒车时与刘某甲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刘某甲起诉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2500元。一审法院判决交强险公司、商业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商业险公司承担含鉴定费在内的损失32088.26元,同时承担部分诉讼费。
争议焦点:商业险承保公司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诉讼费属于免责范围,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观点:鉴定费是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承担范围;保险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对应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中国某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202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伤者维权时,鉴定费、诉讼费均可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自行垫付后放弃追责,只要保留好正规缴费票据即可获得法院支持;
- 保险公司若以免责条款主张拒赔相关费用,需举证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 涉诉当事人对诉讼费承担有异议的,可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抗辩,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胜败诉比例依法判定承担主体,不受保险格式条款的约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