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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车损过高、鉴定费属间接损失拒赔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20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保险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主张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车损鉴定金额过高、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承担,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2039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上述两项拒赔理由,法院均不予支持。首先,法院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车损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保险公司仅以单方主张的价格标准认为鉴定金额过高,且无法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的,鉴定意见会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车损的合法依据。其次,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属于保险公司可免赔的间接损失范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新案例

2023年12月,朔州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山阴营销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2595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双方就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朔州某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结论显示车损为156041元,加上施救费、鉴定费等,朔州某有限公司合计损失169641元,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鉴定的车损金额高于市场价格、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鉴定结论;鉴定费属于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2039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若与保险公司就车损金额产生争议,不要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定损,建议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该类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远高于单方委托出具的意见,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均会采信。
  2. 鉴定费、施救费均属于法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若保险公司主张该类费用属于免赔范围,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就对应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3. 理赔过程中注意留存好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票据、施救费票据、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