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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交通事故全责方保险公司能否要求扣除无责车交强险赔付限额?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20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车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未起诉无责车辆投保公司,全责方保险公司主张扣除无责车辆交强险赔付限额的,法院是否会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20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前提是无责车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无责车辆系被动卷入事故,未实施任何主动侵权行为,与伤者损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不符合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其次,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受害方作为权利人有权选择直接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全部损失,未起诉无责方及其保险公司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保险公司要求扣除无责赔付限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无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分担责任的,可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另行追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2日,韩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撞到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后摩托失控撞到贾某停放的小型汽车,造成王某受伤、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贾某无责任。韩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韩某及太平保险山西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186.64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核定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2722.79元,判决全部由太平保险山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太平保险山西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于多车事故,应当扣除无责车辆贾某的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3586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无责车辆贾某系被动卷入事故,与王某的损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且王某在一审中未起诉无责方保险公司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204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方维权时,有权选择直接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全部损失,无需主动追加无责方及其保险公司为被告,可大幅降低维权时间成本;
  2.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无责赔付限额的,需要举证证明无责车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若认为符合无责赔付分摊情形的,可另行向无责方保险公司追偿,不得以此对抗受害方的赔偿请求;
  4. 交通事故受伤后要注意留存全部医疗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财产损失凭证等证据,无证据支撑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王某主张的额外交通费、摩托车损失因未提交证据就未被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