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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超限额部分该谁赔?精神抚慰金能优先走交强险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21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赔付超出分项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谁承担?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217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交强险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制度,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类费用,超出该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者侵权人承担;其次,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无需先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该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此外,为查明事故损失产生的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支出,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行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2日,李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朔州山阴县路段时,与乔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李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乙负事故主要责任,乔某负次要责任。乔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大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忻州分公司投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李某乙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大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乙62360.89元,某保险忻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3750元。某保险大同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交强险医疗限额18000元已全额垫付,超出的医疗费用5444.89元不应由其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3444.89元,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的5444.89元应按责任比例划分,由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承担30%即16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支出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改判某保险大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乙各项损失共计66916.89元,某保险忻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乙413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217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时,务必明确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诉讼请求,避免该部分赔偿按责任比例分摊,减少自身应获赔偿金额; 2. 交强险分项限额为法定赔付上限,超出对应分项限额的费用才会进入责任划分环节,收到赔偿方案时要注意核对医疗、伤残、财产三类费用的限额使用情况,避免保险公司超限额转嫁责任; 3. 伤残鉴定费、三期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受害人无需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的分摊,如保险公司主张该费用由个人承担可依法拒绝; 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通常需承担30%-40%的赔偿比例,具体比例可结合事故过错程度、受害人情况等向法院主张合理区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