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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未收到送货单、无验收单为由拒付货款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22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维修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以卖方未提供双方签字的送货单、验收单为由,主张对应货款不满足付款条件拒绝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2249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履行中付款条件的认定并非仅以单独的送货单、验收单为唯一依据,如果买方工作人员已经在合同载明标的、数量、价款的条款处签字,或者卖方能够举证证明买方已实际收货、入库、验收的,即便没有单独格式的送货单、验收单,也会被认定为卖方已完成履行义务,买方拒付货款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上诉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主张20余万元款项对应的8份合同无验收单、送货单,但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对应验收单、入库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已完成供货和维修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青岛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有限公司陆续签订46份《工业品买卖合同》、30份《维修合同》,总金额合计3844745元。青岛某有限公司陆续支付2859462.25元后,主张其中8份合同涉及的201864元款项无对应送货单、验收单,不满足付款条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山西某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山西某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判决青岛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361853.95元。青岛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山西某有限公司提交了案涉8份合同对应的设备验收单、送货证明、入库明细,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224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卖方而言,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流程履约证据,除了送货单、验收单之外,双方沟通记录、对方入库凭证、物流签收记录、发票签收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履行义务的佐证,避免仅因缺少某一类单据陷入举证被动。
  • 对买方而言,如果确实未收到货物或者货物、维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不能仅以没有单独的签收单、验收单为由拒付货款,否则若对方能够举证证明已实际履行义务,买方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二审程序中可以提交新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只要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法院会依法予以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