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承揽合同仅出库单签字能认定承揽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晋中(2025)晋07民终22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仅持有定作人签字的出库单、沟通录音及证人证言,能否认定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个体工商户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主体是否适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7民终224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方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视为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其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不相互独立,因此太谷某厂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其次,关于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即便双方未签署书面承揽合同,只要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意、承揽人已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的,即可认定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加工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8月,贾某与太谷某厂口头约定由太谷某厂为其加工模具,太谷某厂按要求完成3套模具后,贾某于2022年9月21日在载明模具品名、数量、总价款39000元的出库单负责人处签字确认,随后太谷某厂按贾某指示将3套模具分别交付给两家第三方公司。后贾某以其仅为业务介绍人、不知道太谷某厂主体身份、沟通录音经过剪辑、未收到合格成品模具等为由拒绝支付加工费,太谷某厂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太谷某厂提交的出库单、交付证明、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判决贾某支付太谷某厂加工费39000元及相应利息。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贾某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7民终2245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类交易建议优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加工标准、价款、交付方式、验收规则、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的举证困难;
-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时,尽量以登记的字号名义对外沟通、签署文件,留存清晰的经营主体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主体资格争议;
- 若未签署书面合同,应当注意留存全流程交易证据,包括沟通记录、出库单、交付凭证、催款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定作人如认为加工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在诉讼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如后续收集到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也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