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的劳务结算明细没签字能当有效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晋中(2025)晋07民终25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通过微信发送的未签字盖章的结算明细,能否作为认定劳务费总额的有效结算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7民终2569号生效判决解答:若结算明细是在提供劳务方退场后发送,且明确记载了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总价等核心信息,在接收方未明确提出异议、发送方无法提供充分反证证明结算内容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情况下,该微信结算明细可以作为认定劳务费总额的有效依据,举证不能的一方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某乙承包太原某院校二期项目后,将部分劳务工程口头转包给温某施工,温某带队施工后于2023年年中退场,案涉项目后续由第三方完成剩余施工。2023年7月20日某乙通过微信向温某发送《某甲温某劳务结算明细》,明确记载施工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内容,确认劳务费总额为181523.34元。温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124573.67元(其中现金85000元,某乙垫付39573.67元),后双方就结算效力、垫付款是否抵扣、扣款是否合理产生争议,温某起诉要求某乙支付剩余劳务费96523.34元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结算明细发送时间在温某退场、第三方进场施工之后,明细内容明确具体,某乙主张存在第三方施工扣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施工的工程量及对应费用,也无法证明扣款事实真实存在,举证责任应由某乙承担,故按结算明细认定劳务费总额;温某签字确认的收据明确载明垫付款项抵扣劳务费,故认定已付款为124573.67元。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某劳务费56949.6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6949.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7民终256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提供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图纸、沟通记录、进度确认凭证等证据,收到对方发送的结算明细后,若对内容有异议要第一时间书面提出,避免沉默被推定认可结算内容;若认可结算内容,也可通过文字回复确认,固定结算效力。
- 劳务发包方可就垫付款抵扣劳务费的,要留存垫付款的实际支付凭证、收款方的确认记录,仅在收据中载明垫付内容但无支付凭证的,易产生举证风险。
- 若存在劳务方未完工、施工质量不合格需委托第三方进场的情况,要及时固定劳务方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证据,留存第三方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费用明细等材料,避免后续结算时无法抵扣对应费用。
-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电子证据,要注意留存原始载体,不要随意删除聊天内容,涉及核心权利义务的内容可通过公证、存证平台固定证据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