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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消防员一次性退出费、职业年金怎么分割?征和律所结合晋中(2025)晋07民终26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消防员一次性退出费、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尚未分割,能否起诉要求分割?具体分割规则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7民终260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起诉要求分割,法院经查实确属漏分财产的会依法处理。其次,消防员的一次性退出费性质类似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按照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折算共同财产部分后再分割。第三,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如果尚未实际发放至当事人个人账户、最终数额无法确定的,法院暂不支持分割请求,当事人可待款项确定后另行起诉。另外,此前生效判决已经确定过财产分割比例的,漏分财产的分割会沿用该比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应当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真实案例

解某与张某2016年10月登记结婚,2021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23年北京延庆区法院就双方第一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共同财产按解某分得40%、张某分得60%处理,同时因当时张某的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数额尚未确定,告知解某待款项确定后另行主张。

2024年12月张某收到消防部门补发的16685元一次性退出费,解某得知后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笔款项以及张某的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一审法院经核算,认定16685元中仅1521.59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40%的比例判决张某支付解某608.64元,以职业年金、养老保险未实际到账数额不确定为由驳回其他诉求。解某不服上诉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7民终2602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离婚后发现漏分共同财产的,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漏分事实之日起3年内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涉及军人、消防员、公务员等特殊职业的一次性安置类、补偿类费用,不要想当然认为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费用性质、婚姻存续时长等因素折算共同份额,建议起诉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核算可分割金额,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3、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补贴这类需要满足法定领取条件才会发放的财产,起诉前一定要先核实是否已经实际到账、能否开具明确的数额证明,材料不全的建议先收集证据再起诉,避免被法院驳回; 4、如果此前已经有生效判决确定了财产分割比例,后续漏分财产的分割通常会沿用该比例,无特殊情况不会调整比例,当事人可以提前做好预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