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劳务合同实为工程转包能要到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晋中(2025)晋07民终269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人承接建设工程后转包给第三方施工,为走账需要与实际施工方签订买卖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掩盖真实转包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名义合同约定,直接向转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7民终2691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性质认定应当以双方真实履行行为作为核心依据,而非仅以书面合同名称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名义上的合同,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工期对接、工程款催要、工程验收对接等完整履行痕迹可以证实,双方本质是建设工程转包关系,祁县某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案涉工程且验收合格的,有权依据双方实际达成的工程款结算协议向转包方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名义上的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约定不影响双方真实转包关系的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真实案例
2022年太原市某有限公司承包祁县乡村振兴温室大棚项目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祁县某有限公司施工,双方为规避转包责任、便利工程款走账需要,先后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并约定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走账支付劳务费。2023年6月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工程总价为460万元(不含税金、管理费及质保金),对付款进度作出明确约定。
案涉工程于2023年12月全部验收合格后,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仅累计支付工程款3124885.71元,剩余款项拒不支付。祁县某有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垫付税费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其大部分诉讼请求。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仅为买卖合同关系、祁县某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税费。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合施工对接记录、协议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路径等证据,认定祁县某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方主张工程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7民终269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转包工程时,要注意留存施工对接记录、工程签证、验收记录、工程款催要记录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义务的证据,避免仅以名义上的买卖合同、劳务合同主张权利时举证不足; 2. 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结算协议约定主张工程款; 3. 工程款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价款是否含税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税费,实际施工人为工程垫付税费的有权要求转包方依约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