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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鉴定报告未考虑折旧为由拒赔车损险?征和律所结合临汾(2025)晋10民终35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车损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法院委托的车辆损失鉴定报告未考虑车辆折旧、金额过高为由拒绝理赔,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0民终3501号生效判决解答:保险公司的该类抗辩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的前提下,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交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该鉴定意见会被法院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核心定案依据;其次,车损险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投保阶段就车辆实际价值核定后确认的最高赔付限额,车辆损失金额未超出保险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鉴定结论承担理赔责任;最后,为查明车辆损失支出的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甲是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86160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2日。2024年12月14日陈某甲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车辆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最终认定车辆损失扣除残值后为256160元,陈某甲另支出施救费3800元、鉴定费19370元,合计损失27933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报告未考虑车辆折旧、金额过高、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案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依据;鉴定费是为查明车辆损失数额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陈某甲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27933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0民终3501号
  •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损险理赔纠纷中,若双方对车辆损失金额存在争议,建议优先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明确的鉴定意见会被法院作为定案核心依据,保险公司仅以金额过高、未考虑折旧为由抗辩但无实质证据的,不会得到支持。
  2. 车主发生保险事故后,要及时留存事故认定书、施救费票据、车辆受损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若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拒赔,可直接提起诉讼维权,为查明损失支出的鉴定费、施救费均属于法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
  3. 保险公司在核定车损险保额时应当充分评估车辆实际价值,理赔阶段以保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为由拒赔的,无法律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