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一定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再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有对方签字确认的借条,是否一定能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再24号生效判决解答:并非持有借条就一定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基于合伙、投资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出资款,法院会按照查明的实际法律关系审理,不会仅依据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真实案例
孙某甲是任某的女儿,崔某是任某的姑舅外甥,崔某与任某家族存在合伙运营客运线路的合作关系。2015年1月24日,崔某、任某向孙某甲出具金额为29.5万元的借条,孙某甲据此起诉要求二人偿还借款。
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借条及内部还款记录,判决崔某、任某共同偿还孙某甲剩余借款15万元。后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法院结合另案生效判决、《股份确认书》《合伙参股协议书》、合伙财务记录、孙某甲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相关证据,认定案涉29.5万元实际是孙某甲支付的合伙出资款,并非借款,最终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孙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再2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经济往来中要明确款项性质:如果是合伙出资款,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份额、权利义务,不要随意出具借条,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是借款,除了借条之外还要保留转账记录、借款沟通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借贷合意。
- 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如果主张款项并非借款,要积极收集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共同参与经营的记录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涉及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更要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因身份关系导致事实认定出现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