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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事故全责司机能否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26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司机驾驶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自身受伤,且自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单方委托专家出具的意见能否推翻该鉴定结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2664号生效判决解答:单方事故中司机自身负全部责任的,不存在其他侵权人,司机对自身不具有侵权赔付义务,因此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无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法定应重新鉴定的情形,仅单方委托专家出具的意见不足以推翻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真实案例

2024年12月9日郝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吕梁市离石区时,发现车辆后轮起火,停车灭火过程中轮胎爆炸致其受伤,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伤情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案涉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白某已为郝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郝某各项损失247501.26元(含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主张鉴定意见无效、三期认定过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承担、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鉴定意见系一审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予以采信;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郝某在单方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无其他侵权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最终改判保险公司赔偿郝某各项损失240501.26元,向白某支付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驳回保险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晋11民终2664号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仅赔偿被保险人因侵权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若单方事故中驾驶员自身全责,不存在第三方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仅单方委托专家出具的意见不足以推翻法院委托的合法鉴定结论,也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3. 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若主张不承担鉴定费,必须举证证明其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