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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哪些垫付费用可计入已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27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中,发包方主张的各项垫付费用哪些可以计入已付工程款?垫付费用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结算完成后发包方再主张违约扣款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2736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垫付费用是否可计入已付工程款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费用属于劳务承包方的合同义务范围,或双方就费用承担有书面约定、事后追认;二是垫付行为确实发生且有完整的支付凭证、确认文件佐证;三是垫付利益归于劳务承包方。对于已经完成最终结算的工程,发包方再以施工质量、工期延误为由主张扣款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结算时未涉及该部分争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郭某签订《建筑工程人工费清包协议》,约定郭某以纯劳务清包方式承包山西孝义某住宅项目的钢筋、模板等劳务作业,单价为251元/平方米。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确认郭某已完工程量对应总劳务费为15440485.88元。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其累计已向郭某支付劳务费16250808.5元,超付177万余元,遂起诉要求郭某返还超付部分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已付款中包含桩头破除费、管理费、退饭卡费、垫付工人工资等合计885079元,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郭某应承担的费用,故对该部分款项予以核减,认定未超付劳务费,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郭某签字的管理费收据、工人工资表以及出借人赵某甲的证人证言,法院经审理认定5万元管理费、80万元垫付工人工资符合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要件,桩头破除费、退饭卡费不属于郭某承包范围也无追认不予计入,改判郭某返还超付劳务费775243.6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273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发包方垫付相关费用前,应当与劳务承包方签订书面确认文件,明确费用承担主体、金额及支付方式,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对于不属于承包范围的费用,切勿自行垫付后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否则将面临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2.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时,应当将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违约金等所有争议事项一并纳入结算范围,形成完整的结算协议。结算完成后再主张违约扣款的,法院一般会认定结算已经对全部履约情况进行了确认,无特殊情形不予支持。
  3. 个人劳务承包方在出具收款收据时,应当明确载明收款事由、金额、支付方式,对于未实际收到、不属于自身承担的费用要及时提出异议,切勿随意出具内容不明确的收据,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