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术后钢板断裂 二次手术费+停运损失该由保险公司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28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术后内固定钢板断裂产生的二次手术费、运营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2810号生效判决解答:
- 关于二次手术费:只要受害人植入钢板是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采取的必要治疗措施,钢板植入后的治疗延续期间发生断裂,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钢板断裂系受害人过错、外力作用等与事故无关的原因导致,也无法通过鉴定证明二次治疗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中断的,应当承担二次手术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 关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免赔为由主张免责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合法运营车辆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22日,冯某驾驶重型自卸半挂车与霍某甲驾驶的运营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霍某甲负次要责任。霍某甲因事故受伤植入内固定钢板,2025年4月钢板断裂二次住院手术,同时其运营车辆因事故受损产生停运损失。冯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二次手术费与事故无关、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免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霍某甲植入钢板是交通事故所致必要治疗,治疗延续期间钢板断裂,保险公司申请因果关系鉴定被退回,无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中断,应当承担二次手术费赔偿责任;第二,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停运损失免赔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且案涉车辆为合法运营车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支持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霍某甲18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霍某甲170603.37元、返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29900元,冯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281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术后需严格遵医嘱康复,若发生内固定断裂等情况,要留存好全部就医记录、诊断证明,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无需主动证明断裂与事故存在关联;
- 运营车辆车主要及时办理合法运营资质,日常留存运营收入流水、维修合同等材料,主张停运损失时可佐证损失的合理性,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足额赔偿;
- 保险公司援引格式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的,应当留存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提示书、免责条款告知书、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