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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退休年龄农村务农人员仅持村委证明能否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29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务农人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仅持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能否主张误工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2905号生效判决分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也不代表必然没有收入来源,对于农村务农人员这类没有固定用工关系、无法规范提供工资流水的群体,举证责任不应苛责过严。只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受害人仍在从事农业生产、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受损的,法院会依法支持其误工费主张。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按80元/天的标准支持了刘某甲150天误工期共计12000元的误工费请求,符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第八条: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10月11日,吕梁市临县的刘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刘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甲因此次事故受伤,左小腿截肢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泰山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争议焦点:刘某甲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仅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持其误工费。

法院观点:农村务农人员的收入形式不同于城镇务工人员,举证能力存在天然局限,刘某甲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足以证实其仍从事农业生产,实际收入因案涉交通事故减少,一审按照80元/天标准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28923.6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290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即便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只要确实仍在从事劳动并有稳定收入,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都有权主张误工费,退休年龄不是误工费索赔的法定障碍;
  2. 农村务农人员主张误工费时,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还可以补充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产品购销记录、农忙雇工凭证等材料,进一步强化举证效力,提高误工费的获赔金额和概率;
  3. 若保险公司以无劳动合同、无工资流水为由拒赔误工费,当事人可结合自身职业属性提出抗辩,法院会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会一概适用城镇上班族的举证标准;
  4. 提醒广大车主,投保足额商业三者险可有效转移交通事故赔偿风险,发生事故后无需过度纠结赔偿明细,合法合理的损失均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