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养老待遇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6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615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论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都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该终止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额外明确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就可以合法终止劳动关系,无需以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为前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武某于2009年4月入职山西某公司,担任安全员一职,工作期间单位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保。2022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11日。
武某出生于196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通知其退出工作岗位,2024年5月武某参加单位组织的离职体检。后武某就劳动关系确认、违法解除赔偿金、养老保险损失等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武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都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法院指出,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即使劳动者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该承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仍需赔偿劳动者未缴纳社保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裁判结果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某公司无需向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仅需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82101.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61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① 入职后应及时督促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不要轻易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虽然此类承诺无效,但后续维权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② 若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无法在退休时享受养老待遇,应尽早咨询社保部门了解补缴政策,及时补缴避免损失扩大;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有权要求单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未做检查的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 对用人单位而言:① 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员工自愿放弃的协议免除,否则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②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若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先安排离职体检,再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避免程序违法;③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单位仍需继续用工的人员,建议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需要注意,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标准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部分地区按单位应缴未缴的金额计算,部分地区按劳动者实际养老待遇损失计算,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当地裁判口径制定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