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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单方终止项目服务费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终78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单方终止项目的,受托方主张服务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工作量时服务费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2民终7841号生效判决分析: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单方终止项目的,受托方有权就已完成的工作主张对应费用,但需对已完成的工作量、实际产生的成本承担举证责任;若受托方自行核算的费用未获得委托方认可,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全部实际工作量的,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约定、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酌定服务费金额。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在一审全额支持受托方自行核算金额的基础上,改判按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支持服务费,兼顾了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乙公司提供临床研究相关检测技术服务,双方通过邮件确认合同内容,约定总服务费106.625万元,首付款30%即319875元,若委托方终止、撤回项目,首付款不予退还,已完成工作据实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因对部分抗体检测结果有异议,单方通知终止项目,受托方自行核算已产生服务费352905.52元,起诉要求委托方支付该款项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了受托方的诉请,委托方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按照受托方自行核算的金额判决委托方支付全额服务费及违约金是否妥当?

法院观点:受托方自行核算的费用未获得委托方认可,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完成全部主张的工作量,结合委托方单方终止合同存在过错、受托方已完成部分检测工作、合同关于首付款的明确约定,酌定按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支持服务费。

裁判结果:大连中院二审改判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319875元及违约金(以31987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终7841号
  •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方: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工作量的相关证据,包括实验记录、交付成果的凭证、双方沟通确认的邮件/微信记录,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作及时向委托方申请确认,避免后续结算时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
  2. 对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如果需要单方终止合同,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受托方发送书面通知,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及时对受托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核验、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 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单方终止的结算规则,包括已完成工作量的核验标准、费用核算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内容,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