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施工被挂靠方能否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大连(2025)辽02民终85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人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后分包,实际施工人不知晓挂靠关系的,被挂靠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2民终8547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实际施工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是善意的,对挂靠关系不知情,有合理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被挂靠建筑企业的,即便确实存在挂靠事实,被挂靠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应当依法承担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某局中标某大连校区系列建设工程后,其大连分公司于2006年9月与刘某甲实际控制的某辛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将博物馆、教学用房等工程分包给某辛公司施工,某辛公司缴纳了80万元保证金并实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后某局主张案涉工程实际是于某控制的某庚公司挂靠其承揽,刘某甲明知挂靠事实,应当由于某承担付款责任,拒绝向刘某甲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甲在签约或履约过程中知晓挂靠关系,刘某甲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某局,某局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令某局向刘某甲支付工程款18155649.42元及利息,某局上诉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2民终854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企业出借资质挂靠风险极高,即便与挂靠人约定所有责任由挂靠人承担,该约定也仅对双方内部有效,无法对抗善意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被挂靠方需要先承担付款责任,后续追偿难度极大,建议企业尽量不要出借资质,确需合作的要完善全程风控措施。
- 实际施工人承接分包工程时,尽量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加盖公章的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总包方出具的联系函、会议纪要、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总包方以存在挂靠关系为由拒付工程款。
- 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付款方仅提供收款收据无法完全证明已实际支付全部款项,需要额外提供转账凭证等支付依据,施工方出具收据时建议明确标注“实际收款金额以银行到账为准”,避免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