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改造设备不合格定作人主张2150万发电量损失为何不被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20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构成违约,定作人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支持?违约方是否需要承担定作人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207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损失属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范围;二是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够排除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三是损失的计算依据充分、合理,已扣除必要的经营成本。其次,定作人在对方违约后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合理替代措施支出的费用,属于法定由违约方承担的范围,只要费用支出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即可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中定作人主张的2150万元发电量损失,一方面属于经营收益损失,承揽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该等数额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发电量受煤炭价格、锅炉运行策略、其他设备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无法证明与设备改造不合格存在唯一因果关系,因此未获支持;而定作人购买联轴器、二手发电机的费用属于为保障供暖季正常运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合理支出,因此法院判令由违约方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某甲开发公司与某龙南阳防爆公司于2022年8月签订《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合同》,约定由某龙南阳公司将某甲公司的1号发电机升容改造至15MW,需通过“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的验收标准,合同总价款116万元。改造完成后案涉发电机多次出现振动、窜轴等故障,双方历时近两年、经20余次函件沟通、多次返厂检修仍未解决故障,无法达到验收标准。
为保障供暖季正常供电供热,某甲公司支出10万元更换联轴器,支出169.5万元购买二手发电机作为替代设备,同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某龙南阳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69.6万元、赔偿发电量损失2150.59万元及上述减损费用179.5万元。某龙南阳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46.4万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龙南阳公司未能交付合格工作成果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令解除合同;某甲公司主张的发电量损失不符合可得利益认定标准不予支持;179.5万元减损费用属于合理支出,由某龙南阳公司承担;某龙南阳公司需返还占有的发电机相关部件,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207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承揽合同时,若存在明确的预期经营收益目标,建议将该目标、违约造成的收益损失计算方式明确写入合同条款,让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可预见相应风险,避免后续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因“不可预见”被驳回。
-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充分举证排除市场波动、自身经营决策、其他设备故障等非违约因素的影响,同时需明确扣除人力、耗材、管理等必要经营成本,仅可主张净利润损失,而非营业收入差额。
- 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后,守约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减损措施,留存好所有减损支出的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该等合理费用依法由违约方承担,无需担心额外支出无法追偿。
- 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定作人提供的设备本身存在缺陷、图纸不合理等可能影响工作成果质量的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向定作人发送书面告知函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后续因成果不合格单独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